彝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價值協調 ——以婚姻習慣法為例
摘要:首先從涼山彝族婚姻習慣法的價值追求的考察入手,進而分析影響彝族婚姻習慣法價值追求的因素,然后再以涼山彝族婚姻習慣法為例逐步揭示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價值沖突,闡明二者進行價值協調的意義、即普遍正義與特殊正義的協調價值,并努力提出二者進行價值協調的建設性建議。
關鍵詞:彝族;婚姻習慣法;國家法;價值協調
(涼山彝族婚禮 攝影宏邦,來自國際旅游攝影網)
在少數民族地區這個特殊地域中,由于文化、歷史、思想和漢族地區有著巨大的根深蒂固的差異,使得國家法的規則很難被當地少數民族認同接納,而民族習慣法中蘊含的正義也不完全符合國家法的理念。二者當然存在著差別,這使得在民族地區處理具體案件時會產生一些問題。因此,為處理好民族地區的案件,維護好國家法的尊嚴,需要對其進行研究思考,盡量使二者協調好。
一、彝族婚姻習慣法的價值追求
(一)彝族婚姻習慣法的特殊價值
價值,泛指客體對于主體表現出來的積極意義和有用性。簡而言之,價值就是某種東西的具有正面意義的作用。法是一種社會存在,無需置疑,法是具有價值的。不同性質、不同立場的法的價值追求有所不同,譬如實體法追求的主要是公正、公平,而程序法則兼顧公正與效率;再如封建主義法追求的主要是秩序,而社會主義法則更關注平等與民生。由于特殊的社會形態及自然環境因素,涼山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國家婚姻法的價值追求有所區別。國家法從整個國家社會的宏觀角度出發,需要關注計劃生育、國民身體素質、以及經濟發展與人口老齡化等一系列的因素。所以國家法鼓勵晚婚晚育、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近親結婚。從這種層面來理解國家法的話,可以說國家法代表的價值追求是普遍正義。而彝族婚姻習慣法則習慣于從傳統的角度關注家支、風險抵御、增加勞動力等問題。所以彝族婚姻習慣法允許轉房制,倡導等級內婚、姨表不婚、姑表優先婚等。當然,這跟彝族賴以生存的自然、人文環境是分不開的。在此我們又可以說涼山彝族婚姻習慣法所代表的價值追求是特殊正義。這種特殊正義即是彝族婚姻習慣法之于彝族人民在調整婚姻家庭領域關系所發揮的國家法所不能發揮的特殊價值,如強調家支、穩定婚姻關系以及平和解決婚姻糾紛。
彝族婚姻習慣法能長期存在并發揮作用,根據存在即合理的理論,彝族婚姻習慣法必有其值得存在的特殊價值。
首先,彝族婚姻習慣法符合當事人的心理預期。奴隸制的社會形態使得男女不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當我們用國家法或現代的思想來評價彝族男女關系的不平等時,當事人由于土生土長的男女不平等思想的灌輸加上沒有強烈的外來思想沖擊的情況下使其在遭受不平等的對待時并沒有覺得不平等,相反他們覺得這一切很正常。比如關于夫妻權利的規定,妻子是基本上沒有財產或人身權的。如果嚴格按照國家法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然會突破彝族人民的心理預期,使得當事人對糾紛處理的結果根本不服氣,結果還會招來“德古”的二次審判。盡管國家法深入到彝區已有半個世紀,但人們仍然習慣于依靠德古解決各種糾紛。在這些地方用習慣法解決案子的德古甚至坐于法院門口以定紛止爭,形成了坎下法庭的奇觀。[1]然而按照彝族婚姻習慣法的規定與程序來處理這種糾紛時,其處理結果便符合糾紛當事人的這種心理預期。
其次,彝族婚姻習慣法解決糾紛更具有經濟性。眾所周知,國家法的制定與執行都需要嚴格的程序,這會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當糾紛發生時,如果嚴格適用國家法的程序來解決,那必然會需要一個相當大的精力、金錢的投入與相當長的一個等待周期,這并不符合經濟性地解決糾紛的實際需要,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而這一點在經濟條件落后、法治思想缺乏彝區的人民的身上表現得更為明顯。彝族婚姻習慣法源于彝族特殊的生存環境及經濟條件,其雖不具有國家法那樣嚴謹、嚴格的品性,卻具有方便、快捷解決糾紛的特點,在糾紛解決中并不需要太大的訴訟成本,經濟性地解決糾紛的少數民族習慣法更利于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更易于得到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貫徹、執行。[2]因此符合彝族人民實際糾紛解決的需要。
最后,彝族婚姻習慣法的糾紛處理結果更利于糾紛平息。在彝區,由于千百年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對于糾紛的處理結果有自己的特殊需要,而依照國家法來處理糾紛得出的結果未必符合這種需要。比如某彝族人對另一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按照習慣法的規則需要公開道歉并用物質的方式進行賠償,而按照國家法的程序和規則主要是是將故意傷人者處以刑罰,即使再附加民事賠償,其賠償額度往往不能令受害方滿意,這在彝族人看來對受害方并沒有充足的補償與好處,往往使得糾紛并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而按照習慣法的規定處理的話,故意傷人者應在“德古”的主持下當著眾人之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這不僅使受害方撈回來面子,也對預防二次犯罪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發揮法的教育與強制功能。
(二)影響彝族婚姻習慣法價值追求的因素
彝族婚姻習慣法有自己的特殊價值,則必然是相應因素影響的結果。如上所述,彝族婚姻習慣法關注家支、風險抵御等問題,主要是由于特殊的自然、人文環境決定的。彝區地勢高、土層薄、生存環境惡劣、交通條件落后,因此單一的個人或家庭難以抵御來自自然環境的風險,需要其他家庭或家族的幫扶,在這種長期的裙帶關系的融合下,逐漸就形成了家支。家支,在彝語中稱為“次威”,即家族支系,是彝族社會組織形式,它是以父系為中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結合而成的社會集團。每個男性成員均能在系譜中找到自己的身份與地位,故而家支的現實凝聚力很強。彝族爾比有“猴靠樹林生存,人靠家支生存”“少不得的是牛羊,缺不得的是糧食,離不開的是家支”之類的說法。開除出家支視為對彝族人的最嚴厲的懲罰。家支成員如若因違反習慣法被開除出家支,則不再被其他家支成員所承認、不能與家支進行來往、亦不能再得到家支的幫助和庇護,這樣則生無所依、死無所歸。因此,家支對涼山彝族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
家支是彝族最重要的社會組織,對彝族婚姻習慣有很重要的影響。第一,如前所述,家支是一種父系組織,在家支的內部是以男性為主導的,因此在以家支組織為基本單位的彝族社會中男女地位并不平等。這就使女性在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第二,家支的財產絕對不能外流,即使作為一家之主的男性去世后,配偶也不能隨便改嫁,而得先轉嫁近親,由近及遠地嫁于家支內部,確保肥水不流外人田,這就是轉房制的來源。第三,歷史上涼山彝族家支按等級由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諾伙(黑彝)、曲伙(白彝)、阿家和呷西。不同等級的家支之間禁止通婚,以確保家支血統的純正,這就是等級內婚。
影響彝族婚姻習慣法的直接因素是家支,而根本因素是自然環境。這也符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科學道理。其一,在落后的經濟條件下,糾紛的解決需要一種快速、低成本的運行方式。國家法的運行成本相對較高,這時彝族婚姻習慣法的優勢就凸顯出來了,用盡可能低的成本取得盡可能滿意的糾紛處理結果,這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其二,由于自然環境惡劣,導致在以家支為主導的奴隸制彝族社會,個人往往不是訴訟單位,而家支才是訴訟單位。發生的糾紛也并不看作是某人與某人之間的糾紛,而被擴大地視為家支之間的沖突,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領域。彝族有諺語:“疾病是在家人中傳染的,矛盾是在婚姻中產生的?!币蚧橐龆a生的糾紛,其處理結果更是要考慮對家支地位與名聲的影響,此時國家法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問題的簡單處理并不能滿足家支的要求,而需要按照習慣法的規定予以賠禮道歉、補償經濟損失才能挽回家支的顏面。其三,彝族地區交通落后、信息閉塞,在千百年奴隸制社會思想的影響下,彝族人民的思想與現代思想有較大差異。如前所述的男女不平等,當事人并沒有覺得其所遭受的對待有任何不平等,相反她們覺得都很正常。這樣在外來思想還沒有對本土思想造成劇烈沖擊之前,依據國家法處理的結果可能會突破人們的心理預期,這樣反而不符合法的解決糾紛的本質。
二、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價值沖突
國家法著眼于整個國家民族,其所代表的普遍正義并不能徹底有效地作用于每一個社會角落。由于彝族社會的特殊性質與現狀,國家法用普遍正義去調整該地區的特殊社會關系時則更顯捉襟見肘,這就需要彝族婚姻習慣法的特殊正義來調整該特殊情況。普遍正義不能包含特殊正義,特殊正義也不能代替普遍正義,這就是兩種正義所具有的價值出現了沖突。這種價值沖突表現在婚姻締結的領域,就可以將其簡要地分為婚姻基本原則方面的沖突、夫妻關系方面的沖突以及離婚的條件及程序方面的沖突。
(一)婚姻基本原則方面的沖突
在婚姻基本原則方面,國家法倡導法定年齡、晚婚晚育、一夫一妻、婚姻自由。這是國家法從整個國計民生的角度出發,需要控制人口數量及比例、提高人口素質、提升婚姻幸福度和降低離婚率。在彝族傳統婚姻習慣法中對婚齡并沒有硬性規定,但人們的實際結婚年齡普遍低于法定的結婚年齡。比如國家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而彝族婚姻習慣法規定婚齡大多是在男20周歲左右、女18周歲左右。由于奴隸制彝族社會是以父系為基礎的家支作為社會單位的,所以盛行一夫多妻,不過這一現象從國家法強勢向彝族地區推進的數十年的成效來看,現彝族人民也基本上實行一夫一妻制。由于家支組織對家支成員的保護和約束,家支成員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要由家支來安排,家支成員在解放以前基本是沒有婚姻自由的。在這種家支包辦婚姻中主要考慮的因素是雙方家支成分、等級、經濟條件等。國家法禁止近親結婚,而彝族婚姻習慣法只禁止姨表婚而鼓勵姑表婚,即姑姑的女兒要優先嫁給舅舅的兒子,舅舅的女兒要優先嫁給姑姑的兒子,但姨娘之間的兒女卻是不可通婚的。
(二)夫妻關系方面的沖突
在夫妻關系方面,國家法倡導男女平等、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堅持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有平等的決定權。而在以家支組織為基本構成單位的彝族中,夫妻關系是不平等的。在彝族人中,男子擁有對家庭財產的所有權和絕對的支配權,女子基本是沒有財產權的。女子一般無繼承權,只有在出嫁時,父母將其財產的一部分作為嫁妝贈送給女兒,女兒還可繼承母親遺留下來的衣服首飾。
(三)離婚的條件及程序的沖突
在離婚的條件與程序方面,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也是有很大沖突的。在離婚的權利方面,國家法規定離婚自愿,男女雙方都可以協議或訴訟的形式離婚;而在彝族婚姻習慣法中,離婚的權利并不是男女平等享有的,一般而言,男方享有離婚的權利比較大一點,因為結婚時,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的“彩禮”,所以男方提出離婚時,扣了“彩禮”之后賠償相對少一點。若是女方提出的離婚,則會被索要退還“彩禮”,而且還賠償“彩禮”錢的兩三倍的經濟補償,搞不好還會引起家支之間的沖突。在離婚程序方面,國家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議或訴訟的形式離婚,只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即有效;而根據彝族婚姻習慣法,協議或訴訟并不是有效的離婚程序,即使經過國家法的規定履行了離婚手續的也不被人承認,而應在“德古”的主持下履行特有的儀式,才被宣告正式離婚。這樣就造成了一種后果,即法律上還未離婚的實際已經離婚;法律上已經離婚的實際上尚未離婚,實質上是婚姻關系的紊亂。這也是彝族糾紛解決中的“二次審判”的表現之一。
三、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的價值協調
事實上,國家的法律法規在任何一個社會都絕不是唯一的或者全部的法律,也不管它多么完備、重要,都只能是整個秩序中的一部分。在公權力之外,還有很多其它類型的指導人們行為的準則。習慣法就是國家法律法規以外的很重要的法律狀態,特別是在民族地區或者偏遠山區,更應當重視習慣法的歷史淵源發揮的長久作用,以法律多元化的視角,不斷思考以促成更大的效力。涼山彝族地區是彝族習慣法和國家法共存的特別典型的地區。一方面,習慣法到現在仍舊是彝區起重要作用的規范,是他們生產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社會的微觀秩序構建層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彝人與外界交流的不斷深入,他們對于國家法的認同感越來越強,因此逐漸有較多的人選擇按照國家法來解決糾紛。盡管在國家法和習慣法兩者間在一些具體的矛盾處理中會存在沖突的地方,但是這樣的沖突是溫和型的,可以通過商量、協調解決的,因為它并不是國家法的對立面?!皟灹肌泵袼琢晳T為法治現代化提供支撐。許多優良民俗習慣在婚姻家庭等方面,既代表了民族的利益,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它們與國家法一道,通過“風俗的統治”方式,發揮著干預生活、調節人際關系的功能。中國法制現代化在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同時,更要充分利用自身傳統上的本土資源,將優良習慣法加以維護、提煉其中有益的營養,融合到現代法律當中來。
(一)協調的必要性
1. “雙重法律”的調整并不能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
在目前國家法與彝族婚姻習慣法雙重調整下的彝族社會,實際上并不能取得很好的糾紛解決效果。在某些方面,國家法在彝族地區起不到調整作用,但是由于沒有相應的變通或補充規定,又不讓彝族婚姻習慣法來調整,這樣就造成了法律調整范圍的空白。比如在承認婚姻是否有效方面,因國家法不承認彝族人民按婚姻習慣法締結的婚姻,所以在當事人將離婚糾紛訴諸法院的時候,司法機關僅能“參照”婚姻法處理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的問題,而不能在判決書中明確婚姻是否有效,這實際上沒有徹底地解決當事人的糾紛。而依“德古”處理的婚姻糾紛又得不到正式機關的承認,這就造成了上述司法層面的尷尬局面。
2. 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
民族習慣法要與國家法要進行價值協調,是由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首先需要保證的即是法制的統一。雖然在短期看來,民族習慣法似乎能在彝族糾紛的解決中取得不錯的效果,但從長遠看來,這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其一,如若在少數民族地區長期無節制地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可能會造成中央與地方的司法權的割裂,不符合國家的大政方針。其次,彝區和漢區長期的法制差異,不僅不能使少數民族與中原地區的社會發展進程縮小,從某種程度上說,還會將二者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不利于民族團結。再次,長期法制的不統一會使得法制的差異越來越大,法制差距越大,就越難以實現法制統一,這又陷入一個惡性循環。所以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進行價值協調,也是我國法制統一的需要。
3. 二者進行協調價值的積極意義
民族習慣法在少數民族地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由于民族習慣法特殊的價值決定的。彝族婚姻習慣法擁有經濟性地解決婚姻糾紛、處理結果符合彝族人民的心理預期。因此,在國家法不能全方位地調整彝族婚姻關系的當下,拋棄或抵制彝族婚姻習慣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而需要保留其合理的成分與國家法進行價值上的融合。國家法有著規范、嚴謹、公正的秉性,其從整個民族的角度出發,著眼于國家與民族的長遠未來,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與先進性,因此從長遠的利益考慮,國家法無疑比彝族婚姻習慣法更有朝氣與生命力。先進的國家法只是暫時在特定的彝族社會的過渡階段不能有效地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要做到恰當地調整彝族婚姻關系、經濟性地解決彝族婚姻糾紛,只有將相較落后的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先進的國家法進行價值的協調。簡而言之,就是取彝族婚姻習慣法之長,補國家婚姻法之短,實現普遍正義與特殊正義的價值融合。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進行恰當的價值協調后,獲得的看得見的價值就是國家法更能“正大光明”地協調某些其原本不能協調、少數民族習慣法也不能協調的司法空白,這樣就能在彝族婚姻家庭關系中真正的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協調后的國家法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就不用擔心糾紛處理結果不符合彝族人民的心理預期,帶來“二次審判”沖擊國家的司法權。
(二)價值協調的具體建議
如上所述,彝族婚姻習慣法與國家法進行價值上的協調會產生法的價值上的質變。那么如何使二者進行合理的協調、實現國家法在彝族地區的“軟著陸”呢?
1. 實體法律的變通
確保國家法在彝族地區的有效運行,同時又尊重合理的彝族習慣法,構建國家法和習慣法互補協同,共同發揮作用的法律多元格局。[3]在多元的格局下,無論從政治、功能、文化抑或效益的角度,習慣法都應當得到善待、引導并發揮積極作用。通過在立法及司法層面上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溝通機制,將習慣法作為一種寶貴的法律資源。充分考慮到不同文化背景下人們對正義和權利的不同理解和需求,重視習慣法、變通習慣法,逐步地融入國家法。挖掘傳統文化,充分發揮習慣法的優勢,吸收習慣法的合理部分。由于彝族習慣法是在彝族歷史上經過長期的積淀而形成的,其中具有一定的合理部分。吸收其合理部分,使之成為國家法的一部分。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完全順應民族風俗習慣,將導致國家法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的極大阻力。
(1)承認合理的習慣法
彝族婚姻習慣法中有很多積極合理的成分,包括禁止近親結婚、一夫一妻等規定。因我國屬于制定法國家,習慣法不被看作是正式的法源,所以只有將合理的彝族婚姻習慣法予以認可,并以條文的形式呈現出來才能使合理的彝族婚姻習慣法成為正式的法源而作為司法機關解決糾紛的直接依據。從這種意義上說,此可稱為是國家法融合民族習慣法。此種融合的直接后果是使以前僅在民間適用的彝族婚姻習慣法可以作為國家正式司法機關判案決斷的依據,而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則可以不斷豐富國家法的內涵與外延,這無疑對構建國家實質上的法制統一具有積極的作用。
(2)重視鄉規民約的作用
由于國家法立足的普遍正義不能包含少數民族習慣法具有的特殊正義,國家法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立法機關可根據該少數民族區域實際情況作變通或補充規定。那么少數民族自治區的立法機關就應該充分行使國家賦予的立法權,認真調研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有效的判斷,并提供相應的對策和依據。具體來說,是要在婚姻家庭領域制定單行條例以及具體執行規則,這樣更能突出國家法對彝族婚姻習慣法的包容。
2. 程序規則的改進
(1)賦予“德古”調解結果之法律效力
“德古”是彝族社會負責糾紛調解的人員。古有“漢區靠官府,彝區靠德古”的說法?!暗鹿拧币话闶怯蓪W識豐富、德高望重的人擔任,與經濟條件并無多大關系?!暗鹿拧辈粌H熟知彝族習慣法,并且大多了解國家法的規定,他們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總是試圖在國家法與民族習慣法二者中尋求一個平衡點,真正協調二者在糾紛調解中的價值。[4]“德古”通過具體的法律實踐活動,逐步摸索和尋找兩種法律體系的交匯點,實現兩種法律規則的協調,真正成為實現國家法與習慣法協調的先鋒者和實踐者?!暗鹿拧痹谡{解糾紛時并不注重雙方的對錯,并不嚴格適用實體法,而是盡量找一個雙方都比較能接受的方式進行居中裁判,表面上看這似乎對弱勢方不利,但實踐證明經過“德古”調解的案子基本都蓋棺定論,很少再有翻案的可能,而且調解結果使雙方都能接受,真正實現糾紛的平息。因此如若國家機關以規范的方式預先承認“德古”的調解,賦予“德古”調解的合法性,則不僅可以杜絕“二次審判”沖擊司法權,還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減少訟累。當然在具體的操作中可以有很多的保障措施,比如將合格的“德古”登記造冊,進行法制培訓,提高其法律素養與辦案能力等。
納入標準:選取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于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眼科視光門診就診并驗配角膜塑形鏡的青少年近視患者共計118例,選取其右眼進行研究,其中男55例,女63例,年齡8~18(11.8±2.5)歲,等效球鏡度為-0.75~-6.00(2.85±0.45)D。排除標準:無影響眼部淚膜質量的眼??;近2周無眼部及全身用藥史;無眼部急性炎癥或感染病史;近期無配戴角膜接觸鏡病史。
在少數民族地區大都有比較規范的鄉規民約。大多數鄉規民約擁有較完整的形式,包括總則、正文、附則等,內容涉及少數民族生活中的常見問題。彝區當然有不少比較成型的鄉規民約可以追溯,這些鄉規民約既涉及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內容,其中也不乏很多國家法的規定,因此可以說是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習慣法進行融合與對接的一個平臺。國家機關可以對制定的比較合理的鄉規民約予以保護與承認,并在鄉規民約里漸漸灌輸現代法的東西,就更容易實現國家法的軟著陸,實現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良性互動、價值融合。
(3)發展民事訴訟的特殊程序
如上所述,國家法在彝族地區得不到廣泛的執行與遵從的原因是國家法解決糾紛的不經濟性。在糾紛發生后,人們不愿按照國家法的繁瑣程序去解決糾紛,而習慣于尋求簡便而快捷的習慣法的調整,這也是與國家法嚴格、正式的品格有關聯的。想要在彝族地區慢慢習慣于適用國家法,將國家法特別是解決實際問題的程序法進行程序上必要的改進是一個捷徑。如可以在民訴法的領域提高簡易程序的適用頻率、發展小額訴訟。參考習慣法的優點,對民事訴訟法作出針對少數民族特殊情況而制宜的程序設計。這樣就能在司法的領域慢慢讓少數民族人民提高對國家法的信賴和認識,慢慢實現實質的司法統一。
(4)優先適用某些合理的習慣法
國家機關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可以考慮優先適用某些比較合理的習慣法。這種優先適用不同于預先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而是在司法程序中的直接優先適用。這樣將民族習慣法納入國家機關的判案依據范疇里來并不是對國家法的一種沖擊,反而對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進行融合與協調具有重要的意義。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本土化資源,使之與國家法形成二元的調整模式,在短時間內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少數民族糾紛大調解格局。
3. 構建習慣法傳承的良性機制
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它表現出不同民族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的特性。而“地方知識的特定持有者通常最善于與專業知識的持有者打交道”,專家的知識和群眾的觀念都有其合理性,專家和社會成員溝通有助于克服相對主義和普遍主義的相互對立。那么在彝族地區,作為地方知識持有者的“德古”等糾紛解決主體不僅自身價值重大,而且能更進一步網絡其他的糾紛解決主體參與到具體案件的糾紛解決程序中。因此,構建良性的習慣法傳承機制,是一個高效整合資源并保護和傳承習慣法的好辦法。目前,彝族地區的社會糾紛有多種解決方式,這些糾紛解決方式之間并不是平行無涉、互不相關,而是相互之間有著妥協、調適、競爭和互動的關系。在彝族傳統糾紛解決方式(民間調解)與現代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的互動也并不是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自然演進式的交流,更多地體現的是國家法在對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尊重基礎上的引導。
構建習慣法傳承良性機制的具體路徑為:
第一,整合傳統糾紛解決資源,吸收“德古”進入現代糾紛解決模式。
任何法文化的傳承都離不開人,人是法文化傳承的主體。因此,在彝族地區傳承習慣法必須將集“法官”(仲裁者)、“法學家”(熟知習慣法的歷史與現狀)、“律師”(訴訟代理人)的職能于一身的“德古”吸收進入現代糾紛解決方式中。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創新調解模式,推廣彝區法院“德古”民間調解、“馬背巡回法庭”下鄉辦案以及“交通事故法庭”等調解模式。充分利用這一民間調解資源,規范調解行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融入“大調解”工作中,開展聘任民間調解員工作。
第二,推薦優秀“德古”充實人民陪審員隊伍。
在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中,為整合調解資源,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可以把基層優秀的人民調解員(這其中也包括優秀的“德古”)充實到人民陪審員隊伍中,直接參與到人民審判中去。這樣一來,“德古”可以將其扎實的習慣法知識直接或變通地運用于正式的司法審判當中,這對于彝族社會秩序的穩定以及法治建設的開展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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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貴州工程應用技術學院學報》2018年 第5期,責編:李布都莫 責校:明茂修。
基金項目: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彝學研究中心資助項目“彝族習慣法對彝區鄉村治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項目編號:YXJDY1811。
作者簡介:張邦鋪(1976- ),男,江西吉安人,西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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