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國歷朝對西南夷(彝)實行土司制度始末
摘要:中國歷朝對西南夷(彝)實行土司制度起源于自秦迄宋的羈縻之治,始于元代,完備于明代,衰落于清代,直至在歷史的長河中完全消亡。實行土司制度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諸方面的發展,曾經起過很大的作用。
關鍵詞:中國土司;制度開始;制度完備;制度哀落;歷史作用
中華民族的光輝歷史, 博大精深, 淵源流長。夷(彝) 族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一員, 自古以來就是中國西南地區的土著民族。彝族分布在今云南、四川、貴州、廣西四省區, 除了四川的大小涼山成為地區性的聚居區外, 其余則呈小聚居, 大分散, 與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共同居住。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 彝族經歷了從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羈縻制和土司制、封建領主制和地主制、官僚資本主義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歷程。千百年來,中國歷朝對西南夷(彝)實行“羈縻政策”和“土司制度”,實行土司制度是溯源于“羈縻政策”,兩者都是中央王朝推行于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措施和統活形式,也是從元、眀、清王朝在總結秦漢至唐宋時期羈縻政策的基礎上,隨著封建中央集權的強化和對邊境民族統治的深入,建立了土司制度。它是對處于奴隸制和農奴制的民族地區釆取一種更完備的管理體制。明代在以土官為主的邊地府、州、縣實行了與漢族地區相同的賦稅制度,把土司制度與以前的羈縻政策區別開來。明代中葉以后,在已出現封建地主經濟的邊境民族地區,土司制度失去了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逐漸推行已土設流和改土歸流政策。
我國封建王朝對西南部少數民族的治理,曾經施行過兩種政策:一是自秦迄宋王朝推行的比較寬松的政策,人們稱之為“羈縻政策”;二是元、明、清王朝實行的較為嚴格的管理辦法,人們稱之為“茲莫帝建”(土司制度)?!傲b縻政策”和“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根據當時少數民族的社會情況而施行的?!傲b縻政策”是伊始于秦、漢時代,大盛于唐、宋兩朝,即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全國始行治理“西南夷(彝)” 起,至公元1253年南宋王朝在西南地區統治崩潰止,共計1474年。在這一千多年里,歷代封建王朝對西南部少數民族是實行的比較松散的統治,少數民族是處于半獨立發展的狀態?!巴了局贫取笔鞘加谠?,完備于明朝,衰落于清朝,于后50年的漸次消亡。下面就以土司制度的開始、完備、衰落、歷史作用作簡要敘述:
據《中國土司制度》記載:元王朝(公元1271年)對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治理,在總結了歷代封建王朝特別是唐、宋以來推行羈縻政策經驗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發展。元王朝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酋領”的駕馭與控制,創立了“蒙、夷參治之法”。官有“流”,土有“流”之分,于是開始了“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大致有以下內容
元朝土官土司。據《中國土司制度》記載:元朝開始施行的“土官土司制度”(后來人們就簡稱“土司制度”)。在西南夷“茲莫”的(彝語稱茲莫是漢語的土司)其含義是“茲”是權力,“莫” 是謀士, 連起來是“茲莫”。土司職官有宣慰、宣撫、招討、長官司; 土官職官有總管、土府、土州、土縣等。這些職官名稱, 除“總管”僅元朝設置外,其他職官名稱“明、清”兩朝一直沿用。
宣慰司:為行省與郡縣之間的上傳下達的行政機構,這是由于元朝行省所轄疆域甚廣,故有此承上啟下設置宣慰司之下為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使,品秩為下州……長官、副長官,參用其土人為之。這為元朝專門在邊遠民族地區設置的宣慰司以下的各級土司職官。
二、土司制度的雛形
元朝以前,歷代王朝施行羈縻政策,對少數民族酋領,都是授予一個職官稱號,民族酋領即是王朝封委的土官。元王朝實施土官、土司制度以后,朝廷任命土官土司需要正式賜予誥欶、印章、虎符、驛傳璽書與金或銀字圓符信物。
三、土司制度的完備
明代在元代開始的土司制度基礎上,加以改進和完備,使之成為了一種治理西南部少數民族較為合適的制度,如明初貴州東部地區洪武七年(1375)年后就全為土司區。四川行省少數民族地區在洪武四年(1372)年直到十四年(1381)年就設置了土司制。洪武四年(1372年) 貴州北部、西部(至安順, 安順以西) 地區完全設置了土司制。洪武十五年(1382年) 后, 云南斦屬各巡檢司, 俱除流官一員掌印……云南設置土司之多, 為設置土司之多, 為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各省之冠。明王朝對廣西地區的土司設置, 一開始就極為重視, 如《明史》記載, 洪武二年(1369年), 廣西行省臣言: 慶遠府所轄南丹, 宜山等處“宋,元皆用土酋安撫使統之, 天兵下廣西……” 據記載,“廣西全省惟蒼梧一道無土司” 。僅以一地為例, 明宣德六年(1431年) 左右兩江設土司衙門大小49處, 廣西 設置土司的特點是以文職官最多, 這是與該地區的社會發展及所處地理位置有關系。明朝伊始, 便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大量設置土司, 明代276年間,地跨云、貴、川三省的水西、烏撒、烏蒙、芒部、東川、永寧、馬湖、建昌等各夷(彝)族茲莫(土司)連成一片,相互支援,使明朝的土司制度走向了完備。
四、土司制度的衰落
明代土司經過“改土設流” 與“眾建諸蠻”,削弱其勢力后,為清代的“改土司歸流” 開辟了道路,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淸代土司制度“因明制”,只在明代土司制度基礎上稍加損益,從土司制度來看,清代為土司制度延續時期。自清雍正年間后,土司制度逐漸在一些地區衰落,消亡……如在四川建昌、雷波等一類涼山邊緣地區,隨著雍正以來漢人進入彝區墾荒等,太平天國的革命,云南、貴州等地各族人民反清斗爭的深入,給很多地區的彝族奴隸制的殘余以沉重打擊。還有一些土司暴慮淫縱,作威作富,視土民如牛馬、玩物、任其殺戳、玩樂、橫征強占、肆意苛派等制度已經腐敗,給人民帶來巨大痛苦和災難,加之割據一方的土司變為“土皇帝”,殘酷壓迫,野蠻掠奪土民財物的種種榨取,使土民苦不可言,奮起反抗……加之土司對外掠奪,土司內部相互間的冤家械斗和黑家支勢力的膨脹而逐漸衰落,如四川涼山的利利茲莫與勒格阿史茲莫之間,爆發了一場十分激烈的冤家械斗,勒格阿史的部隊曾打到美姑河畔,被利利茲莫的部隊打敗,尸首積累河邊,隨河水漂流而下,彝語利莫莫古(今利美美姑),描述的這種情況是美姑河與美姑的得名,就是這樣轉譯而來。土司制度到了明中期以后即始行崩潰,到清代時逐漸衰落,直至在歷史的長河中完全消亡。
五、土司制度的歷史作用
彝族茲莫(土司)是彝族先民地區上層建筑的核心組織,是茲莫貴族奴隸主階級的專政機關,也是土目、曲轟(白彝)、諾洪(黑彝)的統治者,并占有轄區的全部土地,分配給所屬各等級耕種,開明的土司不收或少收租種稅,有利于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
元、明、清封建王朝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施行的土司制度其積極作用有:使國家空前的統一;使封建王朝增加了收入。如按土司領地的大小、人口多少、生產情況,規定貢賦等;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秩序安定,生產發展。如實行土司制度的700余年間,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除了幾次局部的短時間的動亂外,社會秩序基本安定。在封建王朝改朝換代,大肆征代,給社會帶來巨大破壞的情況下,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并沒有受到嚴重的破壞,人民沒有遭受大規模戰爭的災難,社會秩序比較安定,生產逐步發展。所以土司制度的實行,維護了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的安定局面,在客觀上起了有利于杜會生產發展的作用。實行土司制度還使少數民族地區文化教育逐漸興起并發展,封建王朝規定土司要學習漢文化才能承襲,如《明史》記載:“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漸染風華,以格頑冥。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這樣,土司為了子弟承襲,世傳綬印,也為了提高統治能力,增加威望,就努力學習并運用漢文化,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也就逐漸興起。文化教育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興起并發展,各民族的文化素質不斷提高,這對于民族的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還有土司武裝力量在保國衛疆中作了很大貢獻,如祖國西部的西藏至東南沿海的萬余公里邊防海疆,在明、清時期,土司武裝力量,在保國衛疆中曾作出過很大貢獻,留下許多可歌可泣的事跡。又如明代嘉慶三十四年,(1555年)的抗倭(日)戰爭,湖廣的“土士兵”與廣西的“狼兵”出力很大。當時,參加征倭(日)的士兵大約有三萬人……保靖土司彭藎臣帯兵三千,容美土司田九霄帶兵一萬,桑植土司向仕祿、麻宣撫使唐仕及酉陽、麻陽等地土司所帶士兵,也前往參戰……一舉消滅倭(日)冠1900余人,“倭為奪氣,蓋東戰功第一云”。這次大戰給了日本侵略者以極其沉重的打擊。實行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對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曾經起過積極有益的作用。
總之,土司制度起源于自秦迄宋的羈縻之治,始于元代,衰落于清代,于爾后的五十年間漸次消亡,在歷史上存在了七百余年的時間。在這一時間里的土司制度,對于我國西南部地區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文化諸方面的發展,曾經起過很大的作用;實行土司制度后,改變了以前西南部少數民族各自為政的渙散局面,國家得到了完整空前的統一;實行土司制度,使封建王朝在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統治加強,社會秩序安定,先進技術傳人,生產有了很大的發展;未實行土司制度前,西南部邊疆地區,封建王朝派官設治,駐軍戌守,耗費頗大,實行土司制度后,征收貢、賦,一些地區已自給有余,一些地區支出大大減少;在一些開明土司地區,文化教育也逐漸興起,有的地區還有了較大的發展,不斷地提高了民族素質。這些都是實行土司制度后所起的積極有益的歷史作用,是應予肯定的。
歷史只會前進,社會只會發展,追憶昨天,一切已成為往事,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如今的中國西南部少數民族在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光輝照耀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族間和民族內部空前團結,黑暗愚昧的社會一去不復返了!特別是在以習近平為首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西南部少數民族優秀兒女用自已聰明智慧和勤勞的雙手,一定能打造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文由蔣志聰薦稿,特此致謝!